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林宏宇 原告 廖勤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司宜 被告 石傳傑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姿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275元。說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尚應補繳21,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是基於繼承的法律關係,而為財產上之請求,原告不具有勞工身分;而且,本件非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因此,本件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關於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再開言詞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的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