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2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
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
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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