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執行完畢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95年7月21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7││案├───┼─────────────┼─────────────┤│年│字│偵│撤緩偵││號├───┼─────────────┼─────────────┤│度│號│29451│32│├───┼───┼─────────────┼─────────────┤││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7│97│││案├─┼─────────────┼─────────────┤│後││字│交簡│湖交簡│││號├─┼─────────────┼─────────────┤│事││號│567│77││├─┼─┼─────────────┼─────────────┤│實│判│年│97│97│││決├─┼─────────────┼─────────────┤│審│日│月│2│4│││期├─┼─────────────┼─────────────┤│││日│18│1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7│97││確│案├─┼─────────────┼─────────────┤│││字│交簡│湖交簡││定│號├─┼─────────────┼─────────────┤│││號│567│77││日├─┼─┼─────────────┼─────────────┤││確│年│97│97││期│定├─┼─────────────┼─────────────┤││日│月│3│5│││期├─┼─────────────┼─────────────┤│││日│24│5│├───┴─┴─┼─────────────┼─────────────┤│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