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按新台幣貳仟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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