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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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鍾 訴訟代理人 張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