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寶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