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潘建綸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複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被告 潘姚月梅
潘鴻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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