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9號再審原告 余青政
李妍羚 柯微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光展 再審被告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3,600元,且本件係對具第二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收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