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告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告 江木堂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 江謝秀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9年
1月公告現值)000000元/㎡*(占用面積)43.1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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