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仙祥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