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5號原告 梁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振興 被告 莊淵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年12月28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