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宗豪
余秀慧 余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東楠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告本件起訴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而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2,980元(見本院卷第52頁),嗣原告已減縮其訴之聲明而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又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際價格者,多以房地總價之3比7估算房價、地價,爰按上開核定價額及比例所估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20,894元【計算式:4,402,980元×3/10=1,320,894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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