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賢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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