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思維 等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林思維、 李慧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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