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古梁阿妹 兼訴訟代理人 古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原起訴請求350萬元+追加請求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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