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育慶
蕭惠玲 被告 王睿騏
楊維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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