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巨宸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