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0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原審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九十六年度執更丁字第三七一號)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九十六年度執丁字第二七三六號)。二案合計刑期四年三月,然原審裁定仍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月,顯然有所瑕疵,故提此抗告,懇請鈞院重新審酌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四五二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雖非概無法律性拘束,係於法律一定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適當處理,因此裁量時須符合適用法規目的,受法律秩序理念指導,此即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則關於定應執行之刑,如符內部性界限拘束,即屬自由裁量合法行使範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原審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附表編號五至十一所示之罪,經原審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有原審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於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有期徒刑八月,各刑合併-有期徒刑五年三月以下之範圍內,且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亦未逾越各該確定判決原已定執行刑,均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即無不合,受刑人執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9日至96│96年5月25日│96年4月28日│││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63號│字第2573號│字第257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497│96年度易字第410│96年度易字第410││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97│96年度易字第410│96年度易字第410││││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9月3日│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57號(96執│字第2149號(96執│字第2149號(96執│││更371號)│更371號)│更37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11日│96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573號│字第4470號│字第447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410│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410│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8月27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49號(96執│字第2736號│字第2736號│││更37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7月7日│96年7月8日│96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470號│字第4470號│字第447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36號│字第2736號│字第2736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470號│字第447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96年度易字第627│││││號│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36號│字第2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