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9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債務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