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孫晨智孫品濬孫思源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孫晨智即孫品濬即孫思源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一)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零貳元,依如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二)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104年4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04年7月2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8至14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保險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3,502元。為節省管理人報酬之支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一)債務人提出3萬3,502元,依如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4年11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元)│├──┼──────────┼──────────────────┤│1│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預估解約金3萬3,502元。│││保險保單││└──┴──────────┴──────────────────┘附表二: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銀行)│├──┼───────────────────────┤│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台北商業銀行)│├──┼───────────────────────┤│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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