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韋如鈴 被告 王聖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4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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