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枝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枝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其中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枝輝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認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惟其易科罰金標準各有不同時,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受刑人之利益,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枝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惟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以1千元折算1日,則易科罰金折算金額為114萬元〔即38(月)×30(日)×1000元=1,140,000元〕,反而較附表編號2至編號19原所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之易科罰金折算金額210萬元〔即35(月)×30(日)×2000元=2,100,000元〕為少,顯有未當;又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之折算標準均以2千元折算1日,則超過2年11月部分之3月易科罰金折算金額為18萬元〔即3(月)×30(日)×2000元=180,000元〕,明顯已逾附表編號1原所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之易科罰金折算金額15萬元〔即5(月)×30(日)×1000元=150,000元〕,而不利於受刑人,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座談會研討結果不符,亦有未合。準此,本件附表編號1與編號2至19各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既有所不同,無法酌定一適合之執行金額,是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分別採取不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如主文所示,較為妥適。
四、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2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首揭裁判意旨,本案仍應予定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之部分,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枝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罪│詐欺罪│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3日│101年10月間某日│101年10月間某日││││止│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098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簡字第801│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0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1年度簡字第801│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執字第9568號(已│第2487號、103年度易字第2394號判││備註│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詐欺未遂罪│詐欺罪│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間某日│101年12月間│101年12月間│││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7│8│9│├────────┼────────┼────────┼────────┤│罪名│詐欺未遂罪│詐欺罪│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間│102年1月間│102年1月間││││││├────────┼────────┼────────┼────────┤│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10│11│12│├────────┼────────┼────────┼────────┤│罪名│詐欺未遂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間│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同年3月7日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13│14│15│├────────┼────────┼────────┼────────┤│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同年3月7日止│同年3月7日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16│17│18│├────────┼────────┼────────┼────────┤│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同年3月7日止│同年3月7日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509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509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編號│19│││├────────┼────────┼────────┼────────┤│罪名│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之之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0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4年度上易字第││││事│案號│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案號│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9,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103年度││備註│易字第2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830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