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重民 上列上訴人劉重民與被上訴人 王智廉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