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02號上訴人 蔡坤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梅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