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21號原告 王韻慈
王思迪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陳長文 律師被告 王啟桐 訴訟代理人 鄧雅文 被告莊 王秀卿
陳寶玉
王裕文 王瑞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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