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捷宏
葉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1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70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164元葉捷宏、葉嘉仁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68164元葉捷宏、葉嘉仁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68164元葉捷宏、葉嘉仁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164元葉捷宏、葉嘉仁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捷宏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葉嘉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0萬8,6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葉捷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8,16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嘉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