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張文翰
一、上原告與被告張文翰、張芝甯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