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51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俊銘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銘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銘峰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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