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蔡阿文
被   告  劉怡華
被   告  唐郁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怡華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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