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義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