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義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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