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3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34,680元,應繳裁
判費45,9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9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