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呂惠琳陳慧珍 及各該年籍資料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呂惠琳、陳慧珍及各該年籍資料之記載,均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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