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66號聲請人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言培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持有相對人戴言培所簽發之系爭本票2張,詎均屆期經提示而無法兌現,期間聲請人曾以存證信函催討,惟均未獲履行,系爭本票之債權雖因時效而消滅,惟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況本件系爭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裁定確定在案,系爭本票債權既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未就相對人應就系爭本票之金額及訴訟費用為給付相對人之判決,即屬判決有所脫漏,請求為補充判決。
三、經查: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6號事件,係以相對人為原告提起就系爭本票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請求確認該票據請求權消滅之訴訟,且綜觀卷內事證均未見聲請人就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提起反訴或任何抗辯,是本院僅就上開票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消滅為裁判,就本件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任何脫漏,至聲請人上開所述即與本件爭點無涉,故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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