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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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福榮造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