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庚○○
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己○○
號聲請人辛○○○聲請人癸○○
3號5聲請人丙○○○
樓聲請人壬○○
5樓前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庚○○人
號上列聲請人庚○○等八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庚○○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借款人乙○○或是原債務人 王金田 於華南商業銀行所為之借款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請勿再以銀行傳票或是匯款單做為本件債權借款之依據),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