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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