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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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廖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