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建裕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訴訟代理 曾朝毅

被   告  魏騰彥
被   告  魏和國
被   告  李湘羚 (原名 李淑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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