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林鎂淳
被   告  游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三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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