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張棨汶 被告 吳志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1年度簡上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嘉芳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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