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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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