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6號原告 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 洪銀龍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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