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陳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忠 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30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