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 陳錦雲
陳錦祥 陳錦財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榮 等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