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許鳳英 被上訴人 蔡育杰 被上訴人 蔡陳燕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許鳳英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80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