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7月12日起至118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88年7月17日邀同第三人 周正偉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貸款1,6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7月17日止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將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借款期限至91年10月8日止,屆滿時,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①97年7月27日②97年2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64,9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乙○○已於96年6月26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1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4│建│1,511.13│10000分之4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7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9│39│平│鋼筋│2.│4.│平│全部│││8│勝利里中華一│康市兵南│鋼筋混凝│.9│.9│方│混凝│76│62│方│││││路203巷16號5│段84地號│土造│3│3│公│土造│││公│││││樓之1│││││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兵南段9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兵南段9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