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林敏 等間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准予當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
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並於立法理由明
確表示,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
為較縝密之審查,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
釋明之責。故依上開立法意旨:聲請人聲請法院審查之是否
許可為登記時,自應釋明(1)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
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2)聲請人有聲請將訴訟繫
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必要性。(3)聲請人本案請求有理由等
事項。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僅稱: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原告爰依規定,請
求發給本件起訴證明」等字,未就上開要件有所釋明,依上
開立法意旨,即不應允許。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