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懿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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