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池東旭受刑人王麗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東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麗恩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仟元,由池東旭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麗恩前因犯詐欺罪,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池東旭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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