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雄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永康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527、25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肆肆、零點壹參零、零點零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28日下午2時50分、同年3月22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被告蔡玉雄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住處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27、2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56、0.142、0.041公克,檢驗後淨0.144、0.130、0.0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54號偵查卷第5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800號偵查卷第63頁),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27、2528、2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